建設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歷來被視為法律所追求的主要價值目標,因為實踐證明,只有法律體現和保障的民主,才是人民自由幸福、國家繁榮發展、社會安定有序、制度充滿活力、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礎。
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將其解釋為某事物的重要性、可用性或實用性。是人們對壹個客觀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義、重要性、可利用性或實用性的總評價和總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