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十四條,中央國家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履行職責、處置社會治安突發事件、防範處置恐怖活動、救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武裝守護、武裝護衛、武裝警戒、護衛、押運等任務,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對在本單位執勤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