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第七條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8年2月1日止,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征稅。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以下簡稱四項服務業)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