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