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在公布戶主名單、家庭人口、現有房屋面積、申請建房面積和位置後無異議。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縣人民政府批準,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