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到自抵銷適用的時代,因抵銷而消滅的債務不再產生支付利息的債務。如果壹方在抵銷發生後已向另壹方支付了利息,債務關系因抵銷而消滅,則另壹方收到的利息構成不當得利。
2.回到適當抵銷的時候,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責任並不因抵銷而消滅的債務而發生。自行抵銷的,債務人不承擔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3.債務的變動不影響抵銷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4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1)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和被轉讓的債權基於同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