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始無法律約束力”是指可撤銷行為對債權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在主債務人和可撤銷相對人之間沒有法律約束力。
(2)對於受益人而言,已收受債務人財產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的,其利益應當折價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