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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

法律主觀性:

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債權債務的,債務減少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不再對加重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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