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二)監督破產財產的分配;(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四)債權人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履行職責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和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就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或者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監督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