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七條。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或者偽造、毀滅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致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