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的規定是:債務人破產的,按照下列順序清償:首先是破產費用和帶息債務;然後是員工工資、社保費用、賠償等費用;然後還有其他社保費用和欠稅;最後是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560條
債務人對同壹債權人負有同類債務,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清償時應當指定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到期的債務;
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優先清償;
沒有擔保或者擔保額相等的,對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優先受償;
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履行期限的先後順序履行;
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