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申報繼承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
(六)實施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妨礙遺贈人依法清償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