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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三十三條展會結束時案件尚未完全處理完畢的,展會主辦方能夠確認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將在15個工作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的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是指專利、商標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本辦法中的會展管理部門是指會展的審批或登記部門。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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