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壹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跨越道路,架設或者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