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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區人民法院的電話是多少?

法律分析:

開庭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離婚案件壹般在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十五個月)審結,簡易程序的期限為三個月。對壹審法院判決的上訴壹般在三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六個月)審結。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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