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無船名船號、船籍港和船舶檢驗證書的船舶,以及證照不規範或無效的船舶,依法予以扣留或扣押。
2.對用於船岸穿梭、島際穿梭、海釣、觀光休閑等涉及漁業和旅遊的小型“三無”船,依法予以停航管控,納入地方政府規範管理。
3.涉及海上黃沙等非法駁運的船舶和涉及海上運輸作業的內河船舶,依法予以扣留或者扣押。
4、對違法裝卸作業的企業,依法進行停業整頓。對違反規定的臨時裝卸作業,依法予以取締。對沿海港口、無證(廢棄)碼頭、海釣物資供應點,依法淘汰作業條件。
5.清理整頓港口服務船舶、駁船浮吊,以及1,000總噸以下的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船、甲板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