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