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定義,童工是指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酬勞動或個體勞動的16周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兒童。
2、那些單位可以招收16周歲以下的兒童:
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文藝、體育單位可以聘用16周歲以下的專業文藝工作者和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組織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和職業技能培訓,不屬於使用童工。
3、什麽是勞動法的主體:
勞動法主體是指勞動權利的享有者和勞動義務的承擔者,即勞動法律關系的參與者。狹義上只包括勞動者和雇主,廣義上也可以包括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