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措施。,並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優先支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無法實現就業的人員。,以及已經失業壹段時間的人。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