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下簡稱醫生)的醫療行為違反《診療規範規定》的,法律條文會“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因為醫生的醫療行為大部分是技術行為,當醫療行為有錯誤或過失時,大部分是違反了《診療規範條例》,而不是大部分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可見,“診療規範”將成為未來醫療損害侵權訴訟中的重要規範,不僅是醫療損害侵權訴訟中判斷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的依據,也是醫生在日常診療行為中必須遵守的技術規範。在《侵權責任法》即將實施之際,研究和加強“診療規範”建設意義重大。但是,到目前為止,國家仍然沒有明確什麽是“診療規範”,應該用什麽來規範現有臨床診療指南範圍之外的醫療行為。針對這種情況,北京長基律師事務所醫療訴訟律師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我國的“診療規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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