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