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不當增加補償費用;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