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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相關法律規定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規定,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收人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用的土地是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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