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權力的運行必須符合最低程序正義標準的原則。自然正義原則源於英國,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要求行政主體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向行政相對人說明行為的依據和理由,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事後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渠道。在中國,其基本要求包括:(1)行政公開;(2)聽取意見;(3)保障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4)回避。理論上,正當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上位概念,法律程序只是成文法明文規定的正當程序。但在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普遍存在先“法定程序”後“正當程序”的原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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