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有權選擇公民結婚後是否遷移戶口,不受任何單位和組織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壹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女性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