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