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2.《公務員法》第55條規定:
對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公務員,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3.《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上述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是禁止公務員經商的規定。第55條和第56條是處罰條款。具體處分形式取決於公務員違法違紀的嚴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