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形式證明要求必須有時間,因為證明本身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的判斷是從簽字之日起算。首先,不填日期是壹種不規範的操作,可能導致證書得不到需求單位的認可;其次,不寫日期容易導致證明效力的模糊,帶來不可控的後果;第三,證書的頒發者無法擺脫證書未來可能存在的責任,甚至可能是法律責任。所以建議在開具證明時日期壹定要寫完整,並按規定註明證明的有效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判斷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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