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和上市的首次公開發行;
(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
(三)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
(4)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並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和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組織制作與證券業務活動有關的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