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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律師的業務範圍。

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就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1)股份和上市的首次公開發行;

(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

(三)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

(4)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並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和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組織制作與證券業務活動有關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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