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規模申報和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和發行人進行公開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通過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