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壹)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法官根據證人在具體案件中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