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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八大必查內容

法律分析:(1)違反“三項規定”阻止司法幹預;(二)違規經營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三)非法入股貸款;(四)案件不成立、不立案偵查、不追究罪責的;(五)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六)法官、檢察官離任後違規從事律師職業、擔任司法經紀人的;(七)在信息和基礎設施項目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八)在打擊跨境犯罪中執法不嚴,徇私枉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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