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二)指導、檢查民間調解工作,參與疑難糾紛的調解,受理和處理與人民調解工作有關的來信來訪;
(三)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有關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的宣傳教育;
(四)調查研究本地區糾紛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糾紛的措施;
(五)了解群眾對現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簡單來說就是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調解糾紛,宣傳法律。因為基層的人壹般都安排在鄉鎮,有關系可以調到城市街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