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第三十四條。對於國家監察委員會(NSC)移交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院制定審判計劃,並就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和問題提出對策,以確保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案件涉及重大、復雜、敏感問題的,及時與國家監委溝通協商,必要時提請中央政法委協調,確保辦案的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