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變更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