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和組織形式。
3、將企業是否在某省、某市、某縣註冊供應商作為審查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二十壹條供應商是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