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草案)》在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準入條件、勞務派遣期限、用人單位的責任分擔、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規定發展勞務派遣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規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集體協議進行勞務派遣的行為無效。
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雇傭合同關系。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與人才中介等其他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人才中介將其送到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中介簽訂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