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項目不得由建設單位出資;
2、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預算;
3、項目竣工後,按規定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法律依據
《政府投資條例》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集政府投資資金。
《政府投資條例》第二十壹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