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可見,分包是以總承包方(分包合同的發包人)和分包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為合同當事人的獨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必須得到發包人的同意或認可;(二)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其總承包工程的壹部分;(3)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並就分包工程與總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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