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壹)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認定的事實;(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