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6日起施行。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略)
2 .出入境口岸食品從業人員證章樣式(略)
3 .出入境口岸衛生監督抽樣證書(略)
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評定通知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