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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補充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6日起施行。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略)

2 .出入境口岸食品從業人員證章樣式(略)

3 .出入境口岸衛生監督抽樣證書(略)

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評定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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