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準的洪水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對轄區內的洪水災害進行核實、統計,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者篡改。根據這壹規定,相關防汛指揮部應在災後統計洪水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