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