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遺失,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進行補救,即掛失、止付、公告和普通訴訟。需要強調的是,無論采取什麽措施,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肯定有票據丟失的事實。即票據持有人因票據的遺失、滅失、被盜等原因而與其對票據的占有分離。
2.輸家必須是真正的持票人。
3.丟失的票據必須是未支付的有效票據。
支票掛失後,有關銀行負責止付支票。如果銀行支付已掛失的支票,它就有賠償責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海票結算的規定:“印章齊全但無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額的空白支票,不能掛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