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專用章無效。行政處罰專用章應當向上級機關和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並出具使用憑證後方可使用。只能用在文件規定的處罰或許可等文件上。超出範圍使用專用印章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行政處罰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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