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本義是貫徹;實際表現等。法律上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為實現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依法進行的變更執行的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