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施期限為兩年。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執行;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但應扣除中止執行的期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報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並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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