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只要董事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如不抽逃出資,並按照自己作為股東的義務履行出資義務,就不需要董事個人承擔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