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強制執行中房屋騰空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十三條進入強制騰退程序後,院長簽發強制騰退房屋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內自動履行騰退房屋義務。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其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同時通知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派員到場;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出席或不派員出席會議,不影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