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二百零八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被執行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