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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把異議申請書交給誰?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異議必須交給法院的執行庭和主審法官,因為只有他們有執行權,當事人只能提出異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二百零八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被執行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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